loading ...
loading...

2008-07-16 | CPA经济法每日一题(五)

分享
2007年10月15日,远洋公司与大华公司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大华公司为远洋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远洋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远洋公司应在2007年11月5日前向大华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大华公司应在2008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远洋公司应在2008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大华公司应在2008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远洋公司应在收到大华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远洋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大华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东恒公司委托远洋公司购买办公用房,东恒公司为此向远洋公司提供了盖有东恒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东恒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远洋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东恒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大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2007年11月1日,远洋公司向大华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大华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8年2月28日,大华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远洋公司,远洋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8年3月1日,大华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鼎盛公司。3月5日,远洋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大华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鼎盛公司交付。3月15日,鼎盛公司要求远洋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大华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远洋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鼎盛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远洋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东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远洋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大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远洋公司的签章。
要求:
(1)远洋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鼎盛公司可否向远洋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鼎盛公司要求判令远洋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东恒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远洋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远洋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大华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鼎盛公司可向远洋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鼎盛公司要求判令远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远洋公司未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大华公司支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其次,鼎盛公司要求判令远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在本题中,远洋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东恒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远洋公司向大华公司出具了东恒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大华公司有理由相信远洋公司有代理权,远洋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的以东恒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东恒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分享 分享 |  评论 (0) |  阅读 (?)  |  固定链接 |  类别 (每日一题) |  发表于 10:35
搜狐博客温馨提示:搜狐博客官方不会要求参加活动的各位博友缴纳任何的手续费用。请勿轻信留言、评论中的中奖信息,更不要拨打陌生电话及向陌生帐户汇款,谨防受骗!识别更多网络骗术,请 点击查看详情
您还未登录,只能匿名发表评论。或者您可以 登录 后发表。
 
  *中国人爱国心,搜狗输入法爱国主题皮肤下载>>
表  情:
加载中...
回复通知: 同时用小纸条通知对方该回复